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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7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上人 廷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美金 上 訴 人 即 被上人 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青 主 文 兩造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2年12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廷高企業有限公司於收 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限上 訴人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2年12月 26日送達上訴人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17日送達 上訴人廷高企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今均未補正,其上訴均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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