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上人 廷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美金
上 訴 人
即 被上人 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立青
主 文
兩造之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各自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均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02年12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廷高企業有限公司於收
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120元,限上
訴人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
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8,527元,此項裁定已分別於102年12月
26日送達上訴人萬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3年1月17日送達
上訴人廷高企業有限公司,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惟上訴人
逾期
迄今均未補正,其上訴均
非合法,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匡 偉
法 官 蘇嘉豐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