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83號
上 訴 人 黃美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星實業有限公司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749,548元
,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