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7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83號 上 訴 人 黃美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官星實業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749,548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12,2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 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