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792號
原 告 陳永乾即上友成衣廠.
被 告 大帝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尚傑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工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營業所係設在臺北市○○區○○○路○ 段○○號
8 樓之2 ,有公司及
分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
可稽,依民
事訴訟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
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