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3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彭郎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韋聖國際有限公司
及陳韋伶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韋聖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
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
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70萬5426元,應繳
裁判費新臺
幣2萬78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2萬7329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