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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8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被   告 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鐵志 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牛頓國編本出版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肆   佰零壹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   仟叁佰肆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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