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0樓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被 告 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孫鐵志
人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牛頓國編本出版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伍拾玖萬陸仟肆
佰零壹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陸
仟叁佰肆拾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