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84號
原 告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周政寬
被 告 牛頓國編本出版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孫鐵志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
18日命原告於收受裁定時起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1 年
1 月3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邱美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