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34號
上 訴 人 振連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
代理人 高連財(美娜‧伊萬)
上 訴 人 高黃振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光媛
上列
當事人與王淑惠間
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
元【計算式:679.88×7,000=4,759,160】,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
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