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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9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拆屋還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34號 上 訴 人 振連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高連財(美娜‧伊萬) 上 訴 人 高黃振妹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劉光媛 上列當事人與王淑惠間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柒拾伍萬玖仟壹佰陸拾 元【計算式:679.88×7,000=4,759,16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 新臺幣柒萬貳仟壹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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