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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39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94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喜相逢餐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祥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新代育樂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 所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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