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015號
原 告 維恩品牌創意廣告有限公司
訴訟
代理人 郭峻瑋
被 告 內政部營建署
訴訟代理人 林添進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必要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2 年4 月22日下午4 時,在
本院第26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徐悅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