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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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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07號 上 訴 人 賴慶國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曜進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3,58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81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賴淑美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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