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4號
原 告 震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祖淼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
律師
被 告 王祖雄
鄒璟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潘英芳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
所為之判決,依
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
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之土地標示為坐落「中和市
○○段二八張小段(即…)」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和市○○段
○○○○段○○○地號(即…)」。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