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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17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權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74號 原   告 震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祖淼 訴訟代理人 林佳穎律師 被   告 王祖雄       鄒璟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潘英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2月25日 所為之判決,依聲請應予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主文第一項之土地標示為坐落「中和市 ○○段二八張小段(即…)」之記載,應更正為「中和市○○段 ○○○○段○○○地號(即…)」。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悅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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