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185號
原 告 華迅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燦霖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蘇三榮律師
被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宏圖
被 告 中國遠洋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定心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賴盛星律師
複代理人 蔡美君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
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二年三月二十七日上午十一時
十分,在本院第三十法庭行
準備程序。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瑜鳳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梁夢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梅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