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69號
上 訴 人 謝善云即微風企業社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凱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因101年度訴字第4
469號請求返還價金等事件提起上訴,上訴人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47,75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3,87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法 官 劉又菁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