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79號
上 訴 人 邱大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訴字第
4479號確認股東會會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為
非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
定,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