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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47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確認股東會會議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79號 上 訴 人 邱大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順怡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因101 年訴字第 4479號確認股東會會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財產權訴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77條之16規 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純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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