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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4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88號 原   告 承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嘉承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律師 被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固在本院轄區內,惟本件原告依 兩造間所簽立「臨時專櫃進駐合約書」之法律關係請求,而 上開兩造間所訂合約書約定條款第柒條約定:「..若因本約 事項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等語,有被告提出之該合約書影本(見本院卷第四三 頁)在卷可稽,足認兩造已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本件 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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