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488號
原 告 承創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嘉承
訴訟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
被 告 大江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國裕
訴訟代理人 葉智幄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
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
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
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
經查,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固在本院轄區內,
惟本件原告依
兩造間所簽立「臨時專櫃進駐合約書」之
法律關係請求,而
上開兩造間所訂合約書約定條款第柒條約定:「..若因
本約
事項涉訟,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桃園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
法院」等語,有被告提出之該合約書影本(見本院卷第四三
頁)在卷
可稽,足認兩造已合意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為本件
第一審管轄法院。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曹瓊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