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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筱草工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鳳昕 被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堂朝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子竣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 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ꆼ萬捌仟ꆼ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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