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筱草工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鳳昕
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堂朝數位整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子竣
上列
當事人間因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
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柒萬壹仟捌佰陸拾柒元,應
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ꆼ萬捌仟ꆼ佰貳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