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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5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筱草工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鳳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堂朝數位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逾今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存卷可查。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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