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筱草工坊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曹鳳昕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堂朝數位整合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9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
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上訴有應繳而未
繳裁判費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
內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甚明。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原告提起第二審上訴並未繳納裁判費,
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
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15日送達上訴人,此有本院
送達證書
可稽,上訴人逾今
迄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查詢
簡答表存卷可查。
揆諸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自
非合法,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