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56號
原 告 茂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民良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預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合揚興業股份
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合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
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
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121,530 元,應繳
裁判
費新台幣22,08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21,587元。
(二)補正原告
訴訟能力之欠缺。
(三)提出
準備書狀一件,並以
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詹雪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