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562號
原 告 金醇
臻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何家瑜
訴訟代理人 賴見强
律師
複 代理人 吳仁華律師
被 告 永隆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水來
被 告 張立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 年10 月1 日下午4 時0分
,在本院第22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