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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原   告 全威運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琦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余瑞陞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姿樺律師 被   告 百順全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正賢 被   告 楊國隆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福寧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匡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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