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隆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威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
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12,26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