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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國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全威運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1,212,26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6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柄縉                   法 官 吳佳樺                   法 官 黃媚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欣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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