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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6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62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香繼光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林美碧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佳卉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曾建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力碩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郁如 訴訟代理人 袁瑞成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1 年度訴字第4620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03 萬8,4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1,494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薛中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林伊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4  日                   書記官 周瑞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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