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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70號 原   告 豐赫電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榮崇 訴訟代理人 黃明政 被   告 台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慶煌 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102 年4 月11日上午10時30分,在 本院簡易第六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曾育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悅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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