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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47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資料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南輝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資料 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2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 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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