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7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廣涵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南輝
上列
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光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資料
等事件,對於本院民國102 年12月6 日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300,00
0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50,5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
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賴淑美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徐明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