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1號
被 告 裔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
代理人 盧珠吟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間因101年訴字第481號返還工程款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幣
1,881,5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合新台幣29,566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蘇嘉豐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