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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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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06號 原   告 聯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秀真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 法定代理人 范植谷 訴訟代理人 黃德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鑑定機關未就原告庫存紙料為鑑定,仍待補充鑑定,故應 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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