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10/17-10/18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1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149號 原   告 寶雅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義揚 訴訟代理人 溫思廣律師       蘇清文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車鴻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叁拾叁萬叁仟玖      佰肆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肆仟貳佰陸拾陸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壹萬叁仟柒佰陸拾陸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