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德茂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順明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
律師
被 告 王志銓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原告係依
兩造簽訂之土地買賣協議契約書提起本
件訴訟,而依該土地買賣協議契約書第8條第5項之約定,兩
造
合意以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兩造所協
議買賣之土地係坐落基隆市安樂區,有土地買賣協議契約書
附卷
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