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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1號 原   告 德茂市地重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順明 訴訟代理人 劉錦隆律師 被   告 王志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簽訂之土地買賣協議契約書提起本 件訴訟,而依該土地買賣協議契約書第8條第5項之約定,兩 造合意以土地所在地之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而兩造所協 議買賣之土地係坐落基隆市安樂區,有土地買賣協議契約書 附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基 隆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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