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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耀 上列原告與被告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 因被告對本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 之聲請即視為起訴,原告迄今尚未補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元 ,扣除原告已繳納新臺幣伍佰元,原告應再補繳新臺幣貳萬零参 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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