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光耀
被 告 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
諭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原告
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
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0年
度司促字第29588號支付命令,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
,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
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
證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