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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549號 原   告 傑聯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耀 被   告 仰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虹諭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核發100年 度司促字第29588號支付命令,被告對該支付命令聲明異議 ,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即視為起訴,經本院於民國 101年2月2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項 裁定已於同年月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 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林春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潘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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