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昱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興芳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
律師
甯若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達仲國際有限公司、潤旺國際有限公司間
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