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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66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667號 原   告 昱臺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興芳 訴訟代理人 王國傑律師       甯若蓁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達仲國際有限公司、潤旺國際有限公司間債務人 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捌拾陸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 臺幣玖仟肆佰柒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慧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靖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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