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知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仲美藍
上列原告與
被告美加文化實業處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書款事件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1,157 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6,170 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6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