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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知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美藍 上列原告與被告美加文化實業處分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書款事件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61,157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6,170 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欠5,67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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