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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7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書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訴字第70號 原   告 知英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仲美藍 訴訟代理人 林維堯律師 被   告 美加文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上春 訴訟代理人 邱昱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2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假執行聲請駁回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壹佰柒拾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請求之基 礎事實同一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2 款定 有明文。查原告起訴時係主張被告向其購書,積欠書款未付, 變更主張為兩造間就寄賣書籍一事,係成立委任契約,故依 民法第541 條規定請求被告返還代售之書款等語。核原告所為 訴之變更,與舊訴係本於同一基礎事實,合於前開規定,應予 准許。 原告起訴主張: ㈠伊係以出版托福考試及全民英語檢定考試等用書為業務之公 司,被告經營之業務則包括有關上開留學書籍之銷售。伊長 期以來均將書籍寄放於被告門市,委由被告代為銷售,並約 定一定之折扣作為被告之報酬,由被告按伊訂定之書價銷售 後,每2 個月結算已售書籍之種類、數量,將所收取之書款 扣除報酬後交付予伊。被告於民國91年6、7月份代伊銷售 如附表所示之書籍,結欠書款新臺幣(下同)561,157 元 未交付予伊,屢經伊催討,均置之不理,依民法第541 條 規定,請求被告給付前開款項等語。 ㈡聲明為: ⒈被告應給付原告561,15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⒉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被告則抗辯: ㈠美加關係機構為因應90年修正前公司法第15條「公司不得經 營所營事業以外之業務」之限制,所有購書事宜均由中西留 學書籍出版社有限公司(下稱中西留學出版社)負責處理。 且觀諸原告之出貨單,其供貨均係以中西留學出版社為抬頭 ,故其交易之對象應為美加關係機構之中西留學出版社,伊 否認兩造間有原告所指之寄賣或買賣契約存在。 ㈡再者,依原告與中西留學出版社之交易過程,均係2至3個月 結帳一次,縱認為原告所稱之寄賣,其性質仍屬買賣契約, 是倘鈞院認兩造間確有本件買賣契約存在,且伊確有積欠本 件書款,依民法第127條第8款之規定,原告之請求權亦早已 罹於時效等語。 ㈢聲明為:原告之訴駁回。 得心證之理由: ㈠原告將書籍託人寄賣之行為,所成立之法律關係應屬民法上 之行紀契約,然其本質亦屬委任契約: ⒈按稱委任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委託他方處理事務,他 方允為處理之契約,民法第528 條定有明文。次按稱行紀 者,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之買賣或其 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行紀,除本節有規定 者外,用關於委任之規定,亦為民法第576條、第577條 所明定。又行紀係以自己之名義,為他人之計算,為動產 之買賣及其他商業上之交易,而受報酬之營業,此種營業 ,亦為委任之關係,故行紀與委託人相互間之關係,與受 託人與委任人相互間之關係完全相同,如無特別規定,自 應適用關於委任之規定(民法第577 條立法理由參照)。 ⒉原告主張:其將書籍寄放於被告之圖書銷售門市,由被告 以自己名義代為銷售,被告每二個月結算為其銷售之書籍 種類、數量及價金,扣除其應給付予被告之報酬後,再給 付其剩餘款項,此核與證人即曾在被告圖書銷售門市任職 之林淑蕙、劉素卿所證稱之交易慣例相合(見本院卷第39 -41 頁),受託為原告銷售書籍者,顯係以自己之名義, 為原告之計算為書籍之買賣,而受有其中差價之報酬,是 原告將書籍交予他人之寄賣行為,應屬民法上之行紀契約 ,然其本質亦屬委任契約,是如行紀契約無特別約定,仍 應適用委任契約之相關規定。 ㈡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 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 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 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 法院17年上字第917 號判例參照)。原告雖主張:其係將書 籍交予被告寄賣,故該行紀契約係成立於兩造之間云云 被告矢口否認兩造間有原告所指之契約存在,揆諸前揭說明 ,就此即應責由原告盡舉證之責。經查: ⒈原告雖提出結算書款之統計表及其受領書款之支票(見本 院卷第25-27 頁),然該等支票係由被告之法定代理人陳 上春個人簽發,惟陳上春同時亦為中西留學出版社之法定 代理人,有該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63頁 ),徒由前開付款支票,實無從確認與原告為交易之對象 為何人。另證人林淑蕙雖證稱:原告提出之結算書款統計 表與其任職被告圖書銷售門市時,用以結算書款之統計表 格式相同,且其上字跡與其字跡近似(見本院卷第40頁背 面),然林淑蕙另稱:其在被告任職時,公司之總裁另有 補教協會及松山社區大學之工作,其常被總裁機動調配到 補教協會及松山社區大學支援(見本院卷第39頁背面), 可知林淑蕙雖為被告之受僱人,然常依指示處理被告以外 之他人業務,故由林淑蕙曾處理統計原告書款一事,亦不 足以確認與原告交易之對象即為被告。此外,林淑蕙亦稱 :當其在被告圖書銷售門市任職時,該門市同時使用被告 及中西留學出版社之發票,由門市人員平均使用;且其接 受圖書銷售門市之工作前,公司是以何名義向原告訂書其 並不清楚,其接手後只要原告之書數量不夠,其即打電話 通知原告補書,原告就會將書送到門市等語(見本院卷第 41頁),亦可知被告雖在自己之圖書銷售門市售書,然卻 授權其受僱人使用自己及中西留學出版社之發票,是僅由 原告寄賣之書籍係由被告之圖書銷售門市售出一節,亦不 足以證明被告係以自己之名義,為原告之計算而售書。 ⒉再者,觀諸卷附被告提出之出貨單(見本院卷第50頁), 亦可確認當原告送書至被告之圖書銷售門市予被告之受僱 人簽收時,其所使用之出貨單係記載:「敬致中西圖書」 等語,況證人劉素卿亦證稱:設在被告之圖書銷售門市, 就是屬於中西留學出版社等語(見本院卷第42頁背面), 則原告究係將書交予被告或中西留學出版社寄賣,尤無 疑。 ⒊另證人林淑蕙、劉素卿雖均證稱:在被告圖書銷售門市販 售之書商寄賣書籍,等會定期統計售出之書籍種類、數 量,並計算出應付之書款交予彼等之主管叢蓓明或陳上春 批示;本件原告請求給付之書款,係發生在林淑蕙離職前 ,因原告向林淑蕙反應未收到書款,林淑蕙即將此筆書款 以簽呈送給總經理批示,總經理雖批示承認確實應給付該 筆款項,但直至林淑蕙離職前,該筆款項仍未支付;嗣林 淑蕙離職後其工作由劉素卿接手,原告再針對該筆書款未 付一事向劉素卿反應,劉素卿曾詢問林淑蕙此事,並翻閱 林淑蕙留存之檔案,確認該筆書款主管業已批示,故劉素 卿即針對該筆款項再上簽呈請上級處理等語(見本院卷第 40-42 頁)。觀諸卷附之被告及中西留學出版社變更登記 表(見支付命令卷第19頁、本院卷第64頁),可知陳上春 及叢蓓明雖分別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董事,且均為被告 之股東,然彼等亦同時為中西留學出版社之董事長及股東 ,且中西留學出版社之營業地址與被告係在同大樓之不同 樓層,股東亦與被告之股東幾乎完全相同,再由被告之圖 書銷售門市使用中西留學出版社之發票一節,可推知此二 家公司關係十分密切,極有可能陳上春及叢蓓明係同時處 理被告及中西留學出版社之業務,故由陳上春、叢蓓明曾 批示確認本件原告請求之書款一事,亦不足以認定與原告 交易之對象即為被告。 ㈢綜上所述,本件依原告所舉證據,尚不足以認定兩造間確實 有原告所指行紀契約存在,則原告依民法第541 條規定,請 求被告給付書款561,157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告之訴既經駁回, 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爰併予駁回。 ㈣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判決結 果無影響,於茲不贅。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婷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鸝稻 附表(單位:新臺幣): ┌──┬─────────────────┬──┬────┬─────┐ │編號│書名 │數量│單 價│金 額│ ├──┼─────────────────┼──┼────┼─────┤ │ ⒈ │TOEFL-CBT高分托福聽力-分類式短文1 │ 255│ 409.5元│ 104,422元│ ├──┼─────────────────┼──┼────┼─────┤ │ ⒉ │TOEFL-CBT高頻率托福字彙 │ 116│ 452元│ 52,432元│ ├──┼─────────────────┼──┼────┼─────┤ │ ⒊ │TOEFL-CBT高分托福聽力-213 │ 248│ 491元│ 121,768元│ ├──┼─────────────────┼──┼────┼─────┤ │ ⒋ │TOEFL-CBT高分托福聽力-300 │ 303│ 491元│ 148,773元│ ├──┼─────────────────┼──┼────┼─────┤ │ ⒌ │TOEFL-CBT高分托福閱讀 │ 220│ 491元│ 108,020元│ ├──┼─────────────────┼──┼────┼─────┤ │ ⒍ │英文寫作百科 │ 2│ 306元│ 612元│ ├──┼─────────────────┼──┼────┼─────┤ │ ⒎ │全民英檢中級口說能力測驗 │ 14│ 202元│ 2,828元│ ├──┼─────────────────┼──┼────┼─────┤ │ ⒏ │全民英檢中級神奇字元素 │ 6│ 202元│ 1,212元│ ├──┼─────────────────┼──┼────┼─────┤ │ ⒐ │TOEFL-CBT托福超重點900字彙片語-書 │ 67│ 302元│ 20,234元│ ├──┼─────────────────┼──┼────┼─────┤ │ ⒑ │TOEFL-CBT托福超重點901字彙片語-套 │ 2│ 428元│ 856元│ ├──┼─────────────────┼──┼────┼─────┤ │ │ │ │合 計│ 561,157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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