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08號
原 告 利偉運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碧川
訴訟代理人 呂宥家
被 告 卓昌輝
訴訟代理人 胡鳳嬌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同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
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
本件原告原
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
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視為起訴,因原
告未補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3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同年月29日送達原告
,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又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
表在卷
可稽,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