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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1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代理人 陳椿亮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律師       林倖如律師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樺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吳雅玲 被   告 富誠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名立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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