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10號
原 告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法定
代理人 陳椿亮
訴訟代理人 廖學興
律師
林倖如律師
被 告 樺福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樺福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張綱維
訴訟代理人 吳雅玲
被 告 富誠綜合物業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名立
訴訟代理人 徐嶸文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郭顏毓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政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