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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字第 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97號 原   告  張黎郁 上列原告與被告益莊鐘錶有限公司、陳梅、頂傑鐘錶有限公司間 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全部裁判費。查依原告起訴 狀所載系爭手錶市價約有新臺幣(下同)500萬元,且有增值 空間,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5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5萬500元,扣除已繳納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納裁判費4萬 7,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魏式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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