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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訴更一字第 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更一字第1號 上 訴 人 儂特國際服飾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發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   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逾一   億元至十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七十元;逾十億元部分,每   萬元徵收六十元;其畸零之數不滿萬元者,以萬元計算;向   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   條之十四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   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   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七十七之十三條、第七十七之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四   十二條第二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柏杉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十八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不利於上訴人部分(駁回新臺幣四百五十九萬九千一百七十   四元及該部分利息之請求)上訴,本件訴訟標的(上訴利益   )金額為新臺幣肆佰伍拾玖萬玖仟壹佰柒拾肆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捌佰壹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補,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洪文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佳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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