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
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就業情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翁靜玉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
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被 告 劉國琰
元太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惠英
被 告 鄭佳嘉(原名:鄭晴文)
訴訟代理人 趙君宜律師
複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複代理人 吳彬詣
被 告 施景元
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葉宗銘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被 告 蔡金玲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賴映淳律師
複代理人 李榮林律師
詹義豪律師
楊慧娘
邱信璋
被 告 施珮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