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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36號 原   告 就業情報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靜玉 訴訟代理人 謝樹藝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至律師 被   告 劉國琰       元太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陳惠英 被   告 鄭佳嘉(原名:鄭晴文) 訴訟代理人 趙君宜律師 複代理人  吳東霖律師 複代理人  吳彬詣 被   告 施景元 上列五人 訴訟代理人 吳雨學律師 被   告 葉宗銘 訴訟代理人 陳以儒律師 被   告 蔡金玲 訴訟代理人 廖于清律師       賴映淳律師 複代理人  李榮林律師       詹義豪律師       楊慧娘       邱信璋 被   告 施珮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3月27日下午4時在本院 臺北簡易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