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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勞訴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 上 訴 人 卡門薇丹生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煌雅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秀玲因 101年度重勞訴字第46號確認僱 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判決主文第一 項為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而被上訴人為民國00年0月0日出 生,起訴時約為48歲,迄勞動基準法規定之強制退休年齡65歲, 尚有17年,是判決主文第一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0之規定, 核定為新臺幣720萬元(月薪6萬元x12月/年x10 年=840萬元),而判決主文第二項為給付薪資,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 新臺幣72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8,42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曾益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雲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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