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判決 101年度重家訴字第24號
原 告 劉蕙珍
訴訟
代理人 徐堯慶
律師
訴訟代理人 倪映驊律師
複代理人 林青穎律師
被 告 劉鍾豪
訴訟代理人 林雯澤律師
訴訟代理人 溫藝玲律師
被 告 劉鍾敏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侵害
應繼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年15
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兩造對於被
繼承人陳賢梅如附表一所示之遺產准予分割,並
按附
表二之比例分配之。
訴訟費用由兩造依附表三所示比例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10,000,000元供
擔保後,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被告劉鍾敏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
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按照同法第385條第
1項前段規定,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
繼承人陳賢梅於99年4 月22日死亡,遺有如附表
一所示之遺產。原告為被繼承人陳賢梅長子劉鍾義之獨生女
,因劉鍾義於繼承發生前之78年11月10日死亡而
代位繼承劉
鍾義之應繼分,與被告劉鍾豪、劉鍾敏同為被繼承人陳賢梅
之繼承人,兩造
迄今對被繼承人之遺產仍無法達成分割協議
,為此依
民法第1164條,請求依應繼分各1/3 分割被繼承人
陳賢梅之遺產等語,並提出
戶籍謄本、
繼承系統表、國稅局
遺產稅核定通知書及匯款紀錄等影本為證。
二、被告劉鍾敏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
或陳述。劉鍾豪則對原告主張遺產之內容並不爭執,亦同意
以原物按應繼分各1/3 分割
系爭遺產,
惟抗辯應先扣除喪葬
費用1,158,655元及遺產稅7,838,967元等語,並提出台北縣
金山鄉公所繳款書、台北市殯葬管理處其他收入憑單、喪葬
服務證明各乙紙、統一發票5紙及遺產稅繳款書收據聯為證。
三、
經查原告代位繼承父親劉鍾義之應繼分,與被告2 人為被繼
承人陳賢梅之全體繼承人,陳賢梅於99年4 月22日去世,如
附表1 至16所示之財產為陳賢梅之遺產,兩造每人應繼分為
1/3 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互核原告提出之財政部臺北市
國稅局遺產稅核定通知書所示遺產,除原告於101 年10月15
日言詞辯論期日當庭表示不爭執,亦不請求列入遺產計算之
贈與財產4,915,840 元外,其餘與申報核稅之資料相符,是
上開財產為陳賢梅之遺產,兩造各有1/3 應繼分,應
堪認定
為真實。又按執行
遺囑之費用,係指執行遺囑所需之一切費
用皆應包括在內,而於繳納遺產稅及辦理繼承登記前,並無
從執行遺產之分割,是繼承人代墊之遺產稅、支付之喪葬費
等,均係執行
遺產分割所支出之
必要費用,應屬繼承費用。
經查被告劉鍾豪抗辯如附表17、18所示之喪葬費用1,158,65
5元及遺產稅7,838,967元,已由其先行墊納之情,原告不予
爭執,也有兩造不爭執真正之台北縣金山鄉公所繳款書、台
北市殯葬管理處其他收入憑單、喪葬服務證明各乙紙、統一
發票5紙及遺產稅繳款書收據聯在卷
可稽(參本院101年10月
15日言詞辯論筆錄),則此等遺產之管理分割費用亦可認為
真實。
四、繼承人有數人時,在
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
公同共有。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民法第1151條、第
1164條前段定有明文。又關於關於遺產管理、分割及執行遺
囑之費用,應由遺產中支付。民法第1150條前段亦有明文。
經查如附表17、18所示之喪葬費用及遺產稅,應屬遺產之管
理分割費用,其餘如附表1 至16所示為遺產之積極財產,因
兩造無法
協議分割,原告請求分割,應予准許。
爰斟酌如附
表所示之物之性質及經濟效用、全體共有人之利益、兩造之
分割意見等,分割如後:
㈠如附表1所示土地部分:因正洽談都市更新,兩造一致陳明願
保持共有之狀態,為維護其最高經濟效用,及尊重兩造之意見
,因認兩造各按應繼分之比例保持
分別共有為宜。
㈡如附表11至16所示投資部分:兩造期待介入經營,其性質亦
非
不可分,一致陳明願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予以分割,且斟酌近
日經濟景氣尚未復甦及股票市場交易低迷,為維護其最高經濟
效用,及尊重兩造之意見,認以原物按各繼承人應繼分之比例
為宜。
㈢其餘現金、喪葬費用及遺產稅部分:經查被繼承人陳賢梅所遺
現金存款遺產數額為18,965元,經依民法第1150條前段規定,
扣抵如附表16、17所示應支付遺產之管理分割費用 8,997,622
元(1,158,655元+7,838,967元)後,不足為8,978,657 元,
次查附表16、17所示之遺產之管理分割費用為被告劉鍾豪所支
出,自應歸還與伊,故陳賢梅遺產18,965元之現金,自應歸由
被告劉鍾豪取得。而其餘不足之8,978,657 元部分,自應由兩
造按其應繼分1/3分擔之。末查8,978,657元之1/3為2,992,886
元(四捨五入),因此,原告及被告劉鍾敏應給付被告劉鍾豪
各2,992,886元
㈣
綜上所述:玆分割被繼承人陳賢梅之遺產如附表二所示。
參、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
擔保金額准許之。
肆、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淑貞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詠忻
附表一
┌──┬───────────────────────┐
│編號│ 項 目 │
├──┼───────────────────────┤
│1 │土地:新北市○○區○○段西勢湖小段278之2地號 │
│ │(面積:412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40000) │
├──┼───────────────────────┤
│2 │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埔墘分行:480元 │
├──┼───────────────────────┤
│3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14,440 元 │
├──┼───────────────────────┤
│4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179元 │
├──┼───────────────────────┤
│5 │存款:第一銀行雙園分行支票存款:1,410元 │
├──┼───────────────────────┤
│6 │存款:第一銀行雙園分行活期存款:2,334元 │
├──┼───────────────────────┤
│7 │存款:第一銀行西門分行活期存款:100元 │
├──┼───────────────────────┤
│8 │存款:第一銀行南京分行活期存款:10元 │
├──┼───────────────────────┤
│9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
│ │9元 │
├──┼───────────────────────┤
│10 │存款:上海銀行龍山分行:3元 │
├──┼───────────────────────┤
│11 │投資: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4,070股 │
├──┼───────────────────────┤
│12 │投資:琴月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10,000,000元 │
├──┼───────────────────────┤
│13 │投資:月琴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10,000,000元 │
├──┼───────────────────────┤
│14 │投資:華凌貿易行股份:100,000股 │
├──┼───────────────────────┤
│15 │琴月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往來
債權:69,628,265元 │
├──┼───────────────────────┤
│16 │月琴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10,000元 │
├──┼───────────────────────┤
│17 │債務:被告劉鍾豪支付之喪葬費用:1,158,655元 │
├──┼───────────────────────┤
│18 │債務:被告劉鍾豪支付之遺產稅:7,838,967元 │
└──┴───────────────────────┘
附表二
┌──┬───────────────────────┬───────┐
│編號│ 項 目 │分 割 方 式│
├──┼───────────────────────┼───────┤
│1 │土地:新北市○○區○○段西勢湖小段278之2地號 │
原物分割, │
│ │(面積:4121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9/40000) │應繼分各1/3。 │
├──┼───────────────────────┼───────┤
│2 │存款:國泰世華銀行埔墘分行:480元 │劉鍾豪分得。 │
├──┼───────────────────────┼───────┤
│3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劉鍾豪分得。 │
│ │14,440 元 │ │
├──┼───────────────────────┼───────┤
│4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劉鍾豪分得。 │
│ │179元 │ │
├──┼───────────────────────┼───────┤
│5 │存款:第一銀行雙園分行支票存款:1,410元 │劉鍾豪分得。 │
├──┼───────────────────────┼───────┤
│6 │存款:第一銀行雙園分行活期存款:2,334元 │劉鍾豪分得。 │
├──┼───────────────────────┼───────┤
│7 │存款:第一銀行西門分行活期存款:100元 │劉鍾豪分得。 │
├──┼───────────────────────┼───────┤
│8 │存款:第一銀行南京分行活期存款:10元 │劉鍾豪分得。 │
├──┼───────────────────────┼───────┤
│9 │存款:第一銀行萬華分行(帳號00000000000): │劉鍾豪分得。 │
│ │9元 │ │
├──┼───────────────────────┼───────┤
│10 │存款:上海銀行龍山分行:3元 │劉鍾豪分得。 │
├──┼───────────────────────┼───────┤
│11 │投資:聯益染織廠股份有限公司股份:254,070股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2 │投資:琴月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10,000,000元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3 │投資:月琴投資有限公司出資額:10,000,000元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4 │投資:華凌貿易行股份:100,000股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5 │琴月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69,628,265元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6 │月琴投資有限公司股東往來債權:10,000元 │原物分割,應 │
│ │ │繼分各1/3。 │
├──┼───────────────────────┼───────┤
│17 │債務:被告劉鍾豪支付之喪葬費用:1,158,655元 │原告及劉鍾敏應│
├──┼───────────────────────│給付劉鍾豪各 │
│18 │債務:被告劉鍾豪支付之遺產稅:7,838,967元 │2,992,886元。 │
└──┴───────────────────────┴───────┘
附表三
┌────┬────┐
│當事人 │負擔比例│
├────┼────┤
│劉蕙珍 │三分之一│
├────┼────┤
│劉鍾豪 │三分之一│
├────┼────┤
│劉鍾敏 │三分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