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原 告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本勝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
律師
陳瓊苓律師
被 告 元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旺來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億兆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
法
定代理人 杜國華
被 告 旺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培民
被 告 金多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粘志明
被 告 鑫溢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魏政韋
人
被 告 李玉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
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