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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0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06號 原   告 鴻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本勝 訴訟代理人 連元龍律師       陳瓊苓律師 被   告 元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旺來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億兆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上三人法 定代理人  杜國華 被   告 旺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蔡培民 被   告 金多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粘志明 被   告 鑫溢鑫房屋仲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魏政韋 人 被   告 李玉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建勳律師       林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五月十九日上午十 一時十分許,在本院第二十六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玉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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