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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原   告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代理人 陳瑞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委任本件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   經大陸地區公證之公證書,及前述公證書經海基會認證之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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