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38號
原 告 華容股份有限公司
原 告 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
共 同
法定
代理人 陳瑞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水聰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康全電訊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一個月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華容電子(昆山)有限公司委任
本件訴訟代理人之
委任狀
經大陸地區
公證之
公證書,及前述公證書經海基會
認證之證
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吳俊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廖純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