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陳啟昌
訴訟代理 人 李庚道
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張百欣律師
訴訟代理 人 陳毅航
被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被 告 楊家祥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參 加 人 大通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陳朝煌
訴訟代理 人 簡宏明律師
參 加 人 雋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 人 黃振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十二日下午3
時25分,在本院第第30法庭庭行言詞辯論。又原告應於庭前7日
進狀補正下列事項:一、提出原告所營各分店102年
系爭事件發
生月份同
期間之營業額,並依此與已提出之前後年度同期間平均
值比較,並說明原告所受營業額損害情形。二、說明所受損害為
營業額6成,何以為該成數之具體依據。三、說明商譽損害之計
算依據並提出相關品牌排名下降或形象因此遭受負面評價之具體
舉證。四、說明原告所營為中高價位餐廳之消費定價與予
消費者
慰問金數額間之關係。補正附表中不同數額慰問金是否與消費人
數相關之舉證。五、對被告楊旭明、楊家祥否認知悉系爭商品有
遭受污染
之虞或未受警告不得進口買賣系爭商品,表示意見及提
出舉證。被告於收受原告書狀後如有意見,亦應於庭前2日進狀
表示意見。
兩造繕本均自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