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陳啟昌
訴訟代理 人 簡芯妤
李庚道
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張百欣律師
被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被 告 楊家祥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參 加 人 大通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陳素珍
訴訟代理 人 簡宏明律師
複 代 理 人 李錫永
參 加 人 雋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 人 黃振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二十二日上午
十一時,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兩造應於庭前十日,依本院發函通知進狀,並提出最新公司登記
資料。兩造
繕本均需自送
對造收受。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