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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7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陳啟昌 訴訟代理 人 李庚道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張百欣律師        張智鈞律師 訴訟代理 人 簡芯妤 被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被    告 楊家祥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參 加  人 大通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陳朝煌 訴訟代理 人 簡宏明律師 參 加  人 雋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 人 黃振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8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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