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1號
原 告 饗賓餐旅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 人 陳啟昌
訴訟代理 人 李庚道
律師
陳志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張百欣律師
張智鈞律師
訴訟代理 人 簡芯妤
被 告 友連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楊旭明
被 告 楊家祥
共 同
訴訟代理 人 羅子武律師
李志正律師
參 加 人 大通海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陳朝煌
訴訟代理 人 簡宏明律師
參 加 人 雋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 人 林文信
訴訟代理 人 黃振翔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4年4月8日上午11時10分,
在本院第25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劉碧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