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原 告 力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駿翔
被 告 司徒長志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
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1年度補字第1048號民事
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
上開裁定於民國101年10月2日送達,
惟原告至今尚未
繳納
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