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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75號 原   告 力瑋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淑珍 訴訟代理人 林駿翔 被   告 司徒長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原告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之計 算標準繳納裁判費,此為訴訟合法所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101年度補字第1048號民事 裁定命其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訴,上開裁定於民國101年10月2日送達,惟原告至今尚未 繳納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 紙附卷得憑,故其訴不合程式,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康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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