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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原   告 黃柏仁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俊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院補充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請具狀表示意見: ㈠101年7月11日民事起訴狀附表之作品,除編號2夢想911及編 號25蝶魚燭台一對外,其餘作品均由被告持有中。 ㈡起訴狀附表所列原告創作之作品所有權歸屬原告。 三、請原告補正事項: ㈠請說明變更後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間為何何種訴之合併關係 ?又針對附表3主張抵扣之依據為何?並請說明主張抵扣之 順序?若其中夢想911及蝶魚燭臺一對無法證明為被告占有 或已出售,對於主張抵扣之順序及範圍,是否有異? ㈡原證2表格係由何人所製作,其上關於「價格(定價)」係 由何人填載? ㈢對於系爭作品價格係由人決定?兩造由無商議空間? ㈣對於系爭代理合約書之性質,原告之主張為何?應用何法 條之規定? ㈤對於被告合約第5年尚餘70萬元未抵扣,而占有系爭作品, 原告主張為何?是否符合清償之要件?對於被告就此部分債 權對於系爭作品行使留置權,有何意見? ㈥對於對造提出書正之形式真正有無爭執? ㈦就「哇靠作品」部分,主張何種契約關係?與系爭代理合約 間之關連性為何?何以自110萬元款項中抵扣? ㈧請就書狀中主張歧異之處,作最後確認,並出具綜合辯論意 旨狀以特定請求權依據及所主張之各該事實及法律關係為何 。 四、請被告補正事項: ㈠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6、27賣品部分主張留置權之依據為何 ?請說明與所主張之債權間有何牽連關係? ㈡原證2表格係由何人所製作,其上關於「價格(定價)」係 由何人填載? ㈢對於系爭作品價格係由人決定?兩造由無商議空間? ㈣對於系爭代理合約書之性質,被告先後為不同之主張可否特 定以何主張為準? ㈤對於原告主張民法第210條第2項扣抵作品之選擇權移轉與原 告部分,被告意見為何?被告有無收受原證5之律師函?之 所以未自主張留置之系爭作品中抵扣款項之原因為何? ㈥系爭代理合約書第5條第2項所指「在博覽會及重要畫展協助 30~50%」,所謂「協助」是否即謂費用之分擔? ㈦對於被告合約第5年尚餘70萬元未抵扣,占有系爭作品, 被告是否為受領而生清償之效力?就此部分債權對於系爭作 品行使留置權依據為何? ㈧對於對造提出書正之形式真正有無爭執? ㈨就「哇靠作品」部分,主張何種契約關係?又行使解除權之 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與系爭代理合約間之關連性為何?何 以自110萬元款項中抵扣? ㈩對於哇靠作品有無向原告表示完成期限?於未取得作品前即 抵扣價款之原因為何? 請就書狀中主張歧異之處,作最後確認,並出具綜合辯論意 旨狀以特定請求權依據及所主張之各該事實及法律關係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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