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原 告 黃柏仁
訴訟
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俊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7月2日上午9時30
分,在本院第第26法庭庭行言詞辯論。
二、本院補充
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請具狀表示意見:
㈠101年7月11日民事
起訴狀附表之作品,除編號2夢想911及編
號25蝶魚燭台一對外,其餘作品均由被告
持有中。
㈡起訴狀附表所列原告創作之作品
所有權歸屬原告。
三、請原告補正事項:
㈠請說明變更後先位聲明與
備位聲明間為何何種訴之合併關係
?又針對附表3主張抵扣之依據為何?並請說明主張抵扣之
順序?若其中夢想911及蝶魚燭臺一對無法證明為被告占有
或已出售,對於主張抵扣之順序及範圍,是否有異?
㈡原證2表格係由何人所製作,其上關於「價格(定價)」係
由何人填載?
㈢對於
系爭作品價格係由人決定?兩造由無商議空間?
㈣對於系爭代
理合約書之性質,原告之主張為何?應
適用何法
條之規定?
㈤對於被告合約第5年尚餘70萬元未抵扣,而占有系爭作品,
原告主張為何?是否符合清償之要件?對於被告就此部分
債
權對於系爭作品行使
留置權,有何意見?
㈥對於
對造提出書正之
形式真正有無爭執?
㈦就「哇靠作品」部分,主張何種契約關係?與系爭代理合約
間之關連性為何?何以自110萬元款項中抵扣?
㈧請就書狀中主張歧異之處,作最後確認,並出具綜合辯論意
旨狀以特定
請求權依據及所主張之各該事實及
法律關係為何
。
四、請被告補正事項:
㈠就起訴書附表編號26、27
非賣品部分主張留置權之依據為何
?請說明與所主張之債權間有何牽連關係?
㈡原證2表格係由何人所製作,其上關於「價格(定價)」係
由何人填載?
㈢對於系爭作品價格係由人決定?兩造由無商議空間?
㈣對於系爭代理合約書之性質,被告先後為不同之主張可否特
定以何主張為準?
㈤對於原告主張
民法第210條第2項扣抵作品之選擇權移轉與原
告部分,被告意見為何?被告有無收受原證5之律師函?之
所以未自主張留置之系爭作品中抵扣款項之原因為何?
㈥系爭代理合約書第5條第2項所指「在博覽會及重要畫展協助
30~50%」,所謂「協助」是否即謂費用之分擔?
㈦對於被告合約第5年尚餘70萬元未抵扣,
惟占有系爭作品,
被告是否為受領而生清償之效力?就此部分債權對於系爭作
品行使留置權依據為何?
㈧對於對造提出書正之形式真正有無爭執?
㈨就「哇靠作品」部分,主張何種契約關係?又行使解除權之
事實及法律依據為何?與系爭代理合約間之關連性為何?何
以自110萬元款項中抵扣?
㈩對於哇靠作品有無向原告表示完成期限?於未取得作品前即
抵扣價款之原因為何?
請就書狀中主張歧異之處,作最後確認,並出具綜合辯論意
旨狀以特定請求權依據及所主張之各該事實及
法律關係為何
。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