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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原   告 黃柏仁 訴訟代理人 洪翰今律師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俊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1編號9關於作品名稱「SS號小狗狗群組(1組7P)編 號30-20(銅)」之記載,應更正為「SS號小狗狗群組(1組7P) 編號30-21(銅)」;附表1編號21及附表2編號25關於作品名稱 「FRP地盤㈢大件原模」之記載,應更正為「FRP愛的擁抱大件原 模」。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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