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原 告 黃柏仁
訴訟
代理人 洪翰今
律師
蔡得謙律師
何立斌律師
被 告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俊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9日
所為之判決,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附表1編號9關於作品名稱「SS號小狗狗群組(1組7P)編
號30-20(銅)」之記載,應更正為「SS號小狗狗群組(1組7P)
編號30-21(銅)」;附表1編號21及附表2編號25關於作品名稱
「FRP地盤㈢大件原模」之記載,應更正為「FRP愛的擁抱大件原
模」。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
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