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柏仁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敏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返還所有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74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