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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黃柏仁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返還所有物 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台 幣74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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