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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1 年度重訴字第 10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所有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俊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律師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黃柏仁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第一審判決,聲 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中就附表3 編號2至5號認定得以抵扣 之價金應為新臺幣(下同)51萬5,000元,56萬5,000元 ;又其中不足抵扣第5年70萬元價金部分18萬5,000元及哇靠 系列作品價金及法定遲延利息之返還,原審漏未判決,依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此部分之判決等語 。 二、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 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 年度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黃柏仁對於聲請人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本於所 有物返還請求權法律關係之請求,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 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3年10月9日及103年11月5日為 判決及補充判決,就訴訟標的為一部准許,一部駁回之判決 ,駁回理由則詳如判決書所示,並無漏未判決之情形。聲請 人指上情,僅為判決是否不備理由之問題,與判決脫漏無 涉。聲請人據此聲請補充判決,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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