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
聲 請 人
即
被 告 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敏俊
訴訟代理人 黃韻如
律師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柏仁間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0月9日本院 101年度重訴字第1082號第一審判決,聲
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原判決中就附表3 編號2至5號認定得以抵扣
之價金應為新臺幣(下同)51萬5,000元,
而非56萬5,000元
;又其中不足抵扣第5年70萬元價金部分18萬5,000元及哇靠
系列作品價金及法定
遲延利息之返還,原審漏未判決,
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規定,聲請補充此部分之判決等語
。
二、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
訴訟費用,
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
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233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是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
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
年度台聲字第65號判例意旨
參照)。
三、
經查:相對人黃柏仁對於聲請人秋魚藝術品有限公司本於
所
有物返還請求權等
法律關係之請求,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8
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03年10月9日及103年11月5日為
判決及補充判決,就訴訟標的為一部准許,一部駁回之判決
,駁回理由則詳如判決書所示,並無漏未判決之情形。聲請
人指上情,僅為判決是否不備理由之問題,
惟與判決脫漏
無
涉。聲請人據此聲請補充判決,尚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葉雅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雯芳